【重磅】关于严格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 招商动态 |2017-01-17
《关于严格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共原阳县委原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原发〔2013〕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关于严格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要自觉执行“禁酒令”,切实做到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不饮酒。县纪委将对执行“禁酒令”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将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一条 本规定适合对象是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含工勤人员)。
第二条 禁酒种类包括白酒、啤酒、果酒等各种酒类及其他含酒精性饮料。
第三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公务活动一律禁止上酒、饮酒,特殊情况(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需饮酒的,须事先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第四条 对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并进行全县通报批评,予以公开曝光。
1、对于出现饮酒行为的聚餐提议人从严从重处理;
2、对参与聚餐但对饮酒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一并处理;
3、对于因饮酒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二)坚持“一案双查”的原则。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根据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对该单位予以通报。
第五条 值班时饮酒,执行公务时饮酒,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酒后脱岗旷工,因饮酒影响工作,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酒后寻衅滋事,因饮酒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六条 实行有奖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每次500元的奖励,奖金由违反本《规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同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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